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25年6月5日)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第一条 参评对象
1.符合学校规定参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经本人申请,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的本科阶段或硕士研究生阶段表现优异、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一年级研究生,以及获得了新的特别突出科研成果的有过国家奖学金获奖经历的研究生,亦可参评。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实施办法》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 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也不具备参评资格。
4.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每学期缺勤累计五周(含)以上者。
第二条 评选机构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代表若干名组成,负责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若有必要,可视情况邀请导师代表若干名出席。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院长不能出席时,由科研副院长代理。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考虑学科平衡。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办。
第三条 名额分配
1. 学校根据符合评选条件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学院。
2. 学院在直通国家奖学金名额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当年度学校下拨名额,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第四条 评审原则
1. 择优原则,即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能体现所在学科、学位点人才培养的最高水平。
2. 平等原则,即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3. 回避原则,即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4. 公正原则,即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5. 保密原则,即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而禁止享有参评资格的情况;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规范,无学风道德不良记录及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参评学年未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能和他人和睦相处、同学关系融洽、
2. 学习条件: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已如期获得应修学分。
3. 科研条件:直通国家奖学金要求
①博士研究生以独作身份发表一篇校定二类期刊及其以上者;②硕士研究生以独作身份发表一篇校定三类期刊及其以上者;③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及省部级赛事(获奖证书落款为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获二等奖及其以上个人奖、集体奖(排名第一)者将直通国家奖学金,不再参与计分。
4. 评分方法:非直通国家奖学金要求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生应在学校核定的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奖励证书。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有体现自己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竞赛成绩,在学校核定的四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奖励证书。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应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专业技能或者学术研究上取得较突出成绩,如在专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突出成绩,获有相应奖励证书。
(4)满足以上条件的申报者数量,若超出学校下拨名额数量,则再按照本条例计分排队评定;若少于学校下拨名额(博士、硕士分别下拨)数量,则剩余名额按照下列第(5)款处理。
5. 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同年级本学科或学位点研究生前5%,可以获得剩余名额的竞争资格。若优先原则分配后如仍有多余名额,则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择优、兼顾均衡原则讨论分配。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参评成果署名和认定,本层次本阶段学位攻读期间,所有成果以该年度奖学金评审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含截止之日)前正式发表为准,先年参评时用过的材料,不能重复统计。所有成果的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发表的文章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的论文均为有效。以正式出刊为准,只有用稿通知的无效。署名并列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只能申请参评一次。科研成果应与所学专业一致。研究生必须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递交申报材料,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对于弄虚作假的导师和学生,导师给予相应处分(含停招一年、纪律处分等),学生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博士生计分原则仅限于:发表于四类及以上级别论文、智库成果的(需发表一篇CSSCI及以上刊物论文作为必要条件,CSSCI扩展版论文才可进行相应加分,否则不计分);出版学术著作的;参加教学科研竞赛取得省级及以上成绩的;作为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纵向科研课题的。
符合以上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研究生,可按如下计分原则参评:
1、符合学校规定的论文、智库成果单篇计分
类别 |
计分 |
一类A级 |
100 |
一类B级 |
80 |
二类 |
60 |
三类 |
40 |
四类 |
30 |
省级科研单位(限二本院校以上、教育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党校学报、社科联以及省级团校、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重点机构主办的高质量学术期刊) |
10 |
注:(1)论文应为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字数一般为3000字以上,短论、会议综述、书评书介、人物访谈、新闻报道等除外)。刊物分类、发表时间、认定等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学校期刊分类没有纳入的CSSCI(含集刊),比照三类;没有纳入的CSSCI扩展版(含集刊),比照四类。(2)所有发表在境外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按照学校期刊分类,其分值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和学科情况集体认定。(3)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独立署名,且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按照40%计分。第三作者均不计分。
二、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著作计分
类别 |
计分 |
学术专著 |
100 |
学术译著 |
50 |
资料整理 |
50 |
普及读物 |
25 |
注:(1)著作署名应在封面、扉页或版权页。(2)独著按100%计分。凡合著者,最多取前三名,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按照40%计分,第三作者按照2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分。(3)学术著作字数应为15万字以上。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研究项目计分
类别 |
计分 |
国家社科基金 |
100 |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60 |
省社科一般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省教育优秀青年项目、省社科联项目 |
40 |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
20 |
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发表有专科学报或以上级别新成果) |
20 |
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没有发表专科学报或以上级别新成果) |
10 |
主持横向项目单独入账可支配经费50万元以上或累计100万元以上 |
40 |
主持横向项目单独入账可支配经费25万元以上或累计50万元以上 |
20 |
注:(1)项目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2)项目只计主持人。(3)所获得项目必须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申报获得,且按照立项时间计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按照学校通过时间计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发表的成果,列入相应成果计分。
四、教学科研获奖计分
类别 |
特等/一等/金奖 |
二等/银奖 |
三等/铜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获奖 |
100 |
50 |
25 |
10 |
省级获奖 |
50 |
30 |
10 |
|
注:(1)国家级获奖指中央政府部门或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竞赛活动;省级获奖指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竞赛活动;(2)专业学位硕士生奖项除第(1)类外,还包括全国“田家炳杯”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科教学专业教学技能大赛、湖南省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3)若一项学术成果奖有多位获奖者,省部级以上奖励最多取前5名,排名第一者按60%计分,排名第二、三名者按照40%计分,排名第四、五者按照20%计分。校级获奖只取第一名。
五、荣誉称号计分
注:(1)荣誉称号必须是政府部门正式授予(盖章)的荣誉称号,如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共青团员、百优共青团员、优秀党员、最美大学生、自强之星、感动中国人物。(2)同类不同级别的获奖,按最高获奖计算。(3)以团队形式获得的荣誉,每人按照20%计分。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 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学科内相关成果,同一成果只计算最高分值,不累计;所有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由科研办审核。
3.现场评审时,导师有自己所带研究生参评时,对该生表决时实行回避。
第八条 申诉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2.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第九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及评定时仲裁。
2.本办法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符者,以学校文件为准;本办法为准确起见,当年度学校评审文件公布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学校文件对之进行修改。
3.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4.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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