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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本科教学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学院本科教学管理条例

(讨论稿)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一条 在主管院长的协调下,系主任负责主持制订教学计划。

第二条 教务办根据教学计划将教学任务连同工作量下达给各教研室,教研室分配给任课老师。教务办根据反馈情况填好教学任务通知单及授课时间表。通知单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

第二章 课堂讲授

第三条 课堂讲授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贯彻教书育人的原则,提倡结合专业内容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传统美德的教育。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教材,写出讲稿或讲授提纲。无讲稿或讲授提纲,一经查出,严肃批评,屡劝不改者,停课整顿,一年内无评优资格。

第五条 教师应按计划课时完成教学工作量,遵守上课纪律,认真组织好教学,课堂内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知识性错误。情况严重者,须停课整顿,两年内无评优资格。

第六条 要求用普通话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提倡开展双语教学。

第七条 所有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八条 教师不得利用授课和主考的权利向学生强行推销规定教材和参考书之外的其他出版物和个人编写的资料。

第三章 教学秩序

第九条 没有学校教务处或校办的停课通知,不准停课,未经教研室同意,系主任或主管院长批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人代上课。擅自停课或请人代上课者,作旷工论。

第十条 原则上不调课。凡因公出差(含外出上成教课、参加学术活动)、急病、亲属发生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由教研室安排同专业教师代上,实在需要调课,应尽早报教务办和教研室主任(出差应提前两天)同意,并填写调课通知单(情况紧急来不及,也应在征得同意后事后补填)。由教务办通知学生,并作出补课安排。不按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按旷工论。

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而缺课者,均属旷工。旷课一节,按有关规定扣发劳务酬金。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提前进入课堂,做好教学准备,教师不得在课堂上接打手机。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按有关规定扣发劳务酬金。

第十三条 教学秩序由教务办检查,发现违反条例的情况作好记录,告知当事人,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 作业批阅和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都应布置课外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平时成绩,按照《历史文化学院专业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实施方案》列入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作业次数,另由《历史文化学院专业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每学期每门课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时间、地点由教师择定。

第十七条 作业批阅情况需送教务办检查并登记,并据以审核年终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选修课

第十八条 副教授以上职称者应开出1—2门选修课,可适当多开。

第十九条 优秀讲师可以申请开设选修课。

第二十条 各系主任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选修课程,对方案中已有的选修课程不能按期开设的要有合理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有15人以上选课,方可开课。选修课一经学生选定,不得借故停开。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的考勤方式按《历史文化学院专业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实施方案》进行。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的成绩评定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教学大纲》、《历史文化学院专业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六章 专业实习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习领导小组,由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务办组成,系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或教师代表任副组长,负责本系实习的组织工作。院行政办、学工办、教务办负责全院各项实习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点、专业实习单位由系、教务办或有关教师联系,联系工作须提前4个月左右进行,基地学生科研实习由系安排。

第二十六条 60岁以下的男教师,55岁以下的女教师都有义务指导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教务办根据校内教学情况提前将实习指导老师名额下达给各教研室,由教研室落实到人。每位教师原则上3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实习,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拒绝参加。连续4年不参加带教育实习,不能参加当年度教学评优。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要及时作好总结,评定好学生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实习时间、进度由系与教务办共同商定,主管院长批准。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课程的社会实践、见习、考察等,由系和教务办在学期开学时作出计划,经院主管院长同意方可进行。社会实践、见习、考察由系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期间,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安排好所担任的教学工作,一般不能离开实习岗位,凡因公出差,参加学术活动、急病、家属发生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需离开实习学校二天以上者(含二天),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不按规定,按教学事故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每星期必须到实习单位(长沙市内)检查一次,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基地学生的科研实习由指导教师安排。

第七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的学年论文撰写一般安排在三年一期开始进行,毕业论文应在四年一期期末确定题目,作好前期准备,撰写在四年二期前6周停课进行。论文指导教师由教务办与各教研室协商统一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老师都有义务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每位教师每届指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6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交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由学院统一安排,各教研室组织实施,指导教师最迟在第十二周写出评阅意见,评出成绩。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质量关。

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考查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由教务办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在第一门课程考试前一周打印公布。

第三十四条 命题。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应依据考试大纲建立试卷卡或试题库,尽可能利用计算机命题,暂不能建立试卷卡或试题库者,命题人员尽可能与授课教师脱钩,同一门课程命题在近五年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命题人员命出等质等量的A、B、C三套试题,拟好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并写出试卷分析。

命题人员应在考前20天将试题交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署意见,试题经审定符合要求后交教务办验收,打印。

第三十五条 保管。命题、试题打印、制卷、保管必须严格保密,因管理不慎而泄密者,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考。监考是本科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现象。监考日期和监考人员一经排定,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请其他人员代监。确有困难不能监考者,应事先征得教务办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要负责清点、收齐、装订试卷。监考过程中,凡有学生舞弊未能发现或发现而不能制止,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教务办领取试卷,安排考场,不准迟到、缺席。监考迟到者、缺席者,按有关规定扣发劳务酬金。监考必须认真负责,不离开考场,不做他事,不分心。监考纪律由教务办检查,院主管领导根据教务办的登记情况,对违反监考纪律者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学生政治辅导员应对所负责班级的考场进行检查,有人代考而未能发现,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试卷验收制度。监考教师将装订好的试卷交教务办签收,相互职责分明。如有失职,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分。评卷工作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密封试卷,在规定的时间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每份试卷必须经初评、复评两道程序,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课程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试卷及其他材料均应在开学第一周内交教务办。交卷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如因阅卷错误而需更正或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按照程序申请复查修改,成绩复查修改由任课老师和教务办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试卷评阅后,命题人员和阅卷人员须对答卷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写出评估意见。

第三十九条 考查成绩主要按学生平时的作业、小考、课堂讨论、期末考查参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条 加强教学改革的力度。教学改革的重点应是课程体系内容和课堂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专业要拓宽,以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院、系、教研室应积极组织公开课、教改研讨课、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课,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对教学效果好,有教学心得(形成文章,发表或虽未发表而受到同行好评或上级部门认可者)的教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职称评定时应优先考虑。

第四十二条 同专业教师应相互听课,以促进教学改革研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5节,一般教师至少2节;新进教师第一学期进行教学见习,每周至少听课4节。每次听课都应作听课记录,听课后,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办,作为完成听课任务的依据。并按实际听课节数计算工作量。

第四十三条 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召开专题教学研究会一次,会议要有记录,必要时写出专题材料。

第四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按时按要求完成院系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教学、见习、实习、考试考查、评估等),一次未完成,扣除补助工作量1/10。

第十章 教学评估

第四十五条 所有教师都有义务接受教学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备课、讲课、作业批阅,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检查和评估的结果是教师聘任、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由学院聘请各教研室主任、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经验丰富的教师若干人,组成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检查评估教师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教研室建设、课程建设。参与教学评估、讨论有关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由主管院长聘请督导,建立督导制。

第四十七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期每人应完成至少5节课的听课任务,每期一般安排2节左右集体听课,并及时进行评议。其余3节由教学委员自行安排,但须有听课记录。按实际听课数计算教学工作量。院督导每学期由院组织听课10节左右,按实际听课节数计算工作量,院督导每年补助20个工作量。

第十一章 教务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教务办全心全意为全院的教学服务,对院系领导负责。

第四十九条 凡属于教务办的职责范围而未能履行职责者,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教务办每学年应组织老师和学生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对所有担任本科生教学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打出具体分数,供院教学评价领导小组评教学优秀奖时参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此条例经院务会议和院教代会小组讨论通过,由院教学指导委员负责解释,并由教务办检查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06月06日 16: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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