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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督导制实施条例


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督导制实施条例

一、为落实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条例,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稳步、快速发展,推动教学改革的进程,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建立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督导制度。

二、成立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直属历史文化学院,与院教学委员会一道参与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教学督导小组由院聘请3-4名左右德高业精且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四、督导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召集并协调小组成员的工作。

五、教学督导的职责与权力是:监督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工作,在教师、学生中开展教学调研活动,为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咨询,对院内全日制本科生课堂教学可随时监督听课,每期听课不少于10节,并于每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学督导总结材料,对听课和检查对象的教学情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六、教学督导以对学院教学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与人为善的精神开展工作,在听课和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里反映,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当事人。

七、学院对教学督导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督导员对教师听课的评价和其它检查结果,应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凡我院在岗教师都应接受教学督导的教学监督,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虚心接受教学督导的听课和其它教学检查。

九、教学督导的工作量和报酬按照每学年30课时计算。

十、此条例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2018年06月06日 16: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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