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24年1月4日)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和要求及《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的实际,确保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评对象
1.符合学校规定参评条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经本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的本科阶段或硕士研究生阶段表现优异、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一年级研究生,以及获得了新的特别突出科研成果的有过国家奖学金获奖经历的研究生,亦可参评,但需要专门说明评审理由。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拨与培养工作实施办法》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也不具备参评资格。
4.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每学期缺勤累计五周(含)以上者。
第二条 评选机构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代表若干名组成,负责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如有必要,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导师代表若干出席。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院长不能出席时,由科研副院长代理。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的确定适当考虑学科平衡。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办。
第三条 名额分配
1、学校根据符合评选条件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学院。
2、学院按照择优原则推荐。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而禁止享有参评资格的情况;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规范,无学风道德不良记录及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参评学年未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能和他人和睦相处、同学关系融洽;
2、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在专业课程考核中有优异的表现,专业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
3、有较强的学术与科研能力,应有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有体现自己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竞赛成绩,在学校核定的四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奖励证书(列名第一)。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应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专业技能或者学术研究上取得较突出成绩,如在专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突出成绩,获有相应奖励证书((列名第一))。
(3)博士生应在学校核定的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奖励证书(列名第一)。
(4)满足以上条件的申报者数量,若超出学校下拨名额数量,则再按照本条例计分排队评定;若少于学校下拨名额(博士、硕士分别下拨)数量,则剩余名额按照下列第4款处理。
4.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学院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可以获得剩余名额的竞争资格。考虑到国家奖学金名额数量少,兼顾专业等平衡发展原则,若该专业方向(博士生则按照年级)已有满足第3款的候选对象,则剩余名额优先在其他方向(博士生则按照年级)分配,分配办法仍按照计分排名。若优先原则分配后如仍有多余名额,则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择优、兼顾均衡原则讨论分配。
第五条 评审原则
1、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基础性或应用性科研成果;
2、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评定方法
学院按照学校下拨名额,根据当年符合要求的申报者情况决定。若当年申报者超出学校所下拨名额,则坚持择优原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人选:
1、符合学校规定的期刊论文单篇计分
类别 |
计分 |
I类A级 |
100 |
I类B级 |
80 |
II类 |
60 |
III类 |
40 |
IIII类 |
30 |
省级核心期刊(封面标有“核心期刊”字样) |
15 |
省级社科院、省级社科联、省级本科学院、省级党校、省级党史研究机构或同级别机构主办的其他正规学术刊物(不含报纸) |
10 |
专科学校主办的正规学术刊物(不含报纸) |
5 |
其他公开刊物(不含报纸)、公开发行的论文集(有正式书号) |
1 |
注:(1)论文应为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字数一般为3000字以上,短论、会议综述、书评书介、人物访谈、新闻报道等除外)。刊物1-4类分类、发表时间、认定等按照学校文件执行。(2)所有发表在境外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按照学校期刊分类,其分值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和学科情况集体认定。(3)二次文摘按照学校文件执行。(4)智库成果按照学校文件执行。(5)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独立署名,且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与导师真实合作撰写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按照40%计分。
2、报纸文章单篇计分
类别 |
计分 |
3千字以上(含) |
1500-3000字 |
1500字以下 |
《光明日报》《人民日报》 |
100 |
30 |
3 |
《中国社会科学报》、各省日报 |
15 |
10 |
1 |
注:(1)报纸文章应为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或专栏文章,应为本专业学术性文章。(2)其他报纸文章不计分。
3、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著作计分
类别 |
计分 |
学术专著 |
100 |
学术译著 |
50 |
资料整理 |
50 |
普及读物 |
25 |
注:(1)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古籍整理、编著等。学术专著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学术问题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撰写的研究成果,版权页CIP资料有“著”字样的著作。(2)著作署名应在封面、扉页或版权页。(3)独著按100%计分。凡合著者,最多取前三名,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按照40%计分,第三作者按照2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分。(4)著作应为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出版物,学生出版的著作,学术相关性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是否加分。(5)学术著作字数应为15万字以上。
4、符合学校规定的研究项目计分
类别 |
计分 |
国家社科基金 |
100 |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60 |
省社科一般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省教育优秀青年项目、省社科联项目 |
40 |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
20 |
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发表有专科学报或以上级别新成果) |
20 |
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没有发表专科学报或以上级别新成果) |
10 |
主持横向项目单独入账可支配经费50万元以上或累计100万元以上 |
40 |
主持横向项目单独入账可支配经费25万元以上或累计50万元以上 |
20 |
(1)未特别标明横向项目者均为纵向项目。(2)项目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3)项目一般只计主持人,但研究生参与导师主持的项目,在学校社科系统能查询到团队成员名单者,按照团队成员(不含项目主持人)排名取前五名,第一、二名按照20%计分,三、四、五名按照10%计分。(4)所获得项目必须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申报获得,且按照立项时间计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按照学校通过时间计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获批后发表的成果,列入相应成果计分。
5、教学科研获奖计分
类别 |
特等/一等/金奖 |
二等/银奖 |
三等/铜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获奖 |
100 |
50 |
25 |
10 |
省级获奖 |
50 |
30 |
10 |
|
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两岸四地研究生创新论坛获奖 |
15 |
10 |
5 |
|
校级未来教育家竞赛 |
20 |
15 |
10 |
|
校级教学、科研部门其他获奖 |
20 |
10 |
5 |
|
院级获奖 |
10 |
5 |
3 |
|
注:(1)教学科研获奖限教学竞赛、学科竞赛或学术科研(活动)所取得,必须是参加本院、本校、上级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如教育部下属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等正式组织)正式公开举办的教学竞赛、学科竞赛、学术科研(活动)获得,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师范技能比赛等比照执行。(2)以研究生院名义举办或与其合办的教学竞赛、学科竞赛或学术科研(活动)应通过公开报名参赛程序(正式发文或者研究生院网站公开)获得证书,可视为校级。其他学院举办的教学竞赛、学科竞赛或学术科研(活动)获奖不计分。研究生院与外国语学院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英语应用能力大赛”,按照特例处理,一等奖和特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按照证书列名计算。(3)教学竞赛获奖必须排名第一(以证书为准)。(3)科研成果获奖按照学校规定执行。(4)以团队形式(证书为准)获得的奖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最多取前5名,排名第一者按60%计分,排名第二、三名者按照40%计分,排名第四、五者按照20%计分。校级获奖只取第一名。(5)同类不同级别的获奖,按最高获奖计算。(6)其余奖项不计分,如其他学会、协会、学术年会等所颁发。
6、荣誉称号计分
类别 |
计分 |
国家级 |
100 |
省级 |
50 |
校级 |
10 |
注:(1)荣誉称号必须是学校,或上级部门党委、行政、群团组织(团委、学联、青联、妇联)授予(盖章)的正式荣誉称号(通过学院、学校、上级部门申报参与评选),如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共青团员、百优共青团员、优秀党员、最美大学生、自强之星、感动中国人物。(2)同类不同级别的获奖,按最高获奖计算。(3)荣誉称号,以团队形式获得的荣誉(如校优秀党组织、校十佳团队等),按照涉及对象,每人按照20%计分。(4)其他组织授予的称号不计分,如社会组织、协会、学术年会等颁发的称号。(5)本校所属研究生院、校团委面向全校学生正式公开报名参与评选(正式发文或研究生院、校团委、学校网站公开)的荣誉比照校级计分,否则不计分。除本条例所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所发的荣誉不计分。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学科内相关成果,同一成果只计算最高分值,不累计;所有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由科研办审核。
3、现场评审时,导师有自己所带研究生参评时,对该生表决时实行回避。
第八条 申诉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2、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符者,以学校文件为准。
2、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