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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审细则(试行)


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审细则(试行)

(2018年10月9日修订通过)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30号),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的实际,确保我院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与奖励名额分配办法

1、我院符合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者。

2、奖励名额分配办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照学校规定比例和名额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拨的名额,分配给各年级时,有权在大致比例均衡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下拨指标,确定名额分配。

二、评审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代表若干名组成,作为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院长不能出席时,由科研副院长代理。如有必要,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导师代表若干出席。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的确定适当考虑学科平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各年级专业名额分配、一等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推荐及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审细则的制定、初步评审等工作。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办。

三、评审程序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导师及学位点审核、推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评审细则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在综合考察其上一年度思想、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前提下,着重考察其科研能力。

1、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总分=思想政治表现*10%+学习成绩*30%+科研成果*40%+社会实践*20%

2、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总分=思想政治表现*10%+科研成果*70%+社会实践*20%

3、思想政治表现包含研究生参与各类政治学习、组织活动情况(计算时按照满分100分计算,凡学院组织的非学术类活动,由科研办组织考勤,未参加者每次减10分,减至0分为止);科研成果考核综合研究生主持课题、发表论文情况、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评分;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所修课程成绩(公共课平均成绩60%+专业课平均成绩40%)计分;社会实践从参加专业实践、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

4、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免修免考外语者,其外语成绩按照当时所有参评研究生中外语成绩最高者参加评审。小语种成绩按照本方向外语成绩(小语种+英语)的平均值计算。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研究生上一年度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项加权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1、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A、学术型研究生:

总分=思想政治表现*10%+学习成绩*40%+科研成果*35%+社会实践*15%

B、专业型研究生:

总分=思想政治表现*10%+学习成绩*40%+科研成果*25%+社会实践*25%

其中,思想政治表现包含研究生参与各类政治学习、组织活动情况(计算时按照满分100分计算,凡学院组织的非学术类活动,由科研办组织考勤,未参加者每次减10分,减至0分为止);科研成果考核综合研究生主持课题、发表论文情况、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评分;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所修课程成绩(公共课平均成绩60%+专业课平均成绩40%)计分;社会实践从参加专业实践、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

根据以上加权计算总分数相同,则比较公共课平均成绩。若公开课平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英语成绩。

2、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综合考察其上一学年度思想、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为主确定等级,科学学位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能力。具体加权如下

总分=思想政治表现*10%+学习成绩*20%+科研成果*45%+社会实践*25%

其中,思想政治表现包含研究生参与各类政治学习、组织活动情况(计算时按照满分100分计算,凡学院组织的非学术类活动,由科研办组织考勤,未参加者每次减10分,减至0分为止);科研成果考核综合研究生主持课题、发表论文情况、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评分;学习成绩按前两年所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计分;社会实践从参加专业实践、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

根据以上加权计算总分数相同,则比较前两年所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若仍相同,则比较第二年所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

3、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免修免考外语者,其外语成绩按照当时所有参评研究生中外语成绩最高者参加评审。小语种成绩按照本方向外语成绩(小语种+英语)的平均值计算。

(三)研究生科研、实践等计分标准

1、科研成果计分

(1)发表论文计分标准:

发表在校定权威刊物及中国社科院各研究所举办的公开发行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00分。

发表在其他校定重要刊物学术论文,每篇计60分。

发表在其他CSSCI刊学术论文,每篇计30分。

发表省级核心期刊(期刊封面标有“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每篇计15分。

发表在本科高校学报、省级社科院、省级社科联主办的其他正规学术刊物(不含报纸)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

发表在专科学报论文,每篇计6分。

发表在其他公开刊物(不含报纸)的文章,每篇计1分。

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有正式书号)上的文章,每篇计1分。

发表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上的本专业理论文章或专栏文章,3000字以上,计100分;1500字以上至3000字以下,计30分;1500字以下,计3分。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及各省日报上的本专业理论文章或专栏文章,3000字以上,计15分;1500字以上至3000字以下,计10分;1500字以下,计1分。

其他报纸文章不计分。

(2)著作计分标准

独立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计100分;

参撰学术专著且版权页或封面有署名的,第一作者,每部计100分;第二作者每部计40分;第三作者,每部计20分;其他一律不计分。

学生出版的著作,学术相关性由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加分。

(3)研究报告计分标准

研究报告被省级政府及以上采纳计30分,被市级政府采纳计10分。(需要提供证明)

(4)课题计分标准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100分;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和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每项60分;

主持省级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每项计40分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每项计20分;

主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每项计20分。

2、社会实践计分

参加全国性讲课(含说课)比赛或教育部组织的学术活动竞赛,一等奖计100分,二等奖计50分,三等奖25分,优秀奖10分;

参加省级讲课(含说课)比赛(湖南省专业委员会举办)或教育厅组织的学术活动竞赛,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

参加我校组织的未来教育家比赛,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参加我校组织的其他教学比赛或学术活动竞赛,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参加学院正式批准举办的教学比赛或学术活动竞赛,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

参加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论坛,组织论坛者计4分,入选优秀论文奖者计14分,提交论文且全程参与学术活动者计4分,未提交论文但全程参与者计2分。只计最高分。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需提交会议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计10分,国内学术会议每次计5分,论文经会议组织者评选获奖,获得等级奖者不论等级一律计3分,无等级奖(如优秀奖)一律计1分。参加会议与获奖分数可累加

参加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

参加两岸四地研究生创新论坛,比照省研究生创新论坛计分。

获学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计10分;

校研究生主席和团委书记,计8分;其他校研究生两会干部计5分;

院研究生会主席和团委书记,计6分,其他院研究生两会干部计4分。

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计2分。

研究生一年级年级负责人计2分。

研究生干部担任两种以上职务(含)时,按其中计分最高的职务计分。

研究生干部加分需任满一学年。

参加院、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院级计2分,校级计4分,省级计6分。凡实践成果获奖(含团体),等级奖计4分,无等级奖(如优秀奖)计2分。

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计5分。

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篮球赛、啦啦操比赛:组织者每人计3分,参加比赛者每人计3分,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啦啦队且实际参与活动者每人每场次计1分(全部赛程啦啦队每人计分最高3分)。校冠军队成员每人计20分,亚军队成员每人计15分,季军队成员每人计10分,团队进入4至8名者成员每人计6分;省级冠军队成员每人计50分,亚军队成员每人计30分,季军队成员每人计20分,团队进入4至8名者成员每人计10分。参与、组织、获奖者分数不累加,各级获奖得分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参加院级及以上研究生辩论赛:学院辩论赛,组织者每人计3分,参加比赛者每人计3分,冠军队成员每人计10分,亚军队成员每人计5分;学校辩论赛,冠军队成员每人计20分,亚军队成员每人计15分,季军队成员每人计10分,团队进入4至8名者成员每人计6分;省级研究生辩论赛,冠军队成员每人计50分,亚军队成员每人计30分,季军队成员每人计20分,团队进入4至8名者成员每人计10分。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啦啦队且实际参与活动者每人每场次计1分(全部赛程啦啦队每人计分最高3分)。参与、组织、获奖者分数不累加,各级获奖得分不累加,只计最高分。最佳辩手,院级计10分,校级计20分,省级计50分,只计最高分;最佳辩手计分与团队获奖成员分可累加。

参加院、校组织其他各种文体类团体活动每人计1分,团体及个人获奖,不论等级,院级一律计2分,校级一律计3分。

出席学院研究生办组织的学术讲座1次计1分。

其他各级各类奖项,不计分。

(四)申诉与仲裁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后,予以公示。

2、公示期间,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3、获奖名单在学院公示期间,如学院认为有必要调整名单,可以适当调整。对被举报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而查有实据者,取消获奖资格,所缺名额在未入选名单中按照从高到低原则自动递补。如公布的获奖名单名额未足学校指标,则在未入选名单中按照顺序递补。若名额超出指标,则在拟选名单中采取末尾淘汰原则。

五、其他

1、为切实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贯彻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符合条件学生不足的情况下,如学校允许,可规定减少相应等级奖学金获奖名额,增加下一等级奖学金获奖名额。

2、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独立署名,且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与导师真实合作撰写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按照20%计分。

3、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学校、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有关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论著、论文认定补充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学科内相关成果,同一成果只计算最高分值,不累计;所有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由科研办审核。学生成绩及科研成果考核,以管理系统中登录的情况为准,未登录的成绩和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4、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及省内重大赛事,取得较好名次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二等学业奖学金或推荐一等学业奖学金。

附则

1、本办法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符者,以学校文件为准。

2、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

3、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2018年10月9日

2021年09月16日 14: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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